談天說地 ✐2007-03-01


問與答

清潔的財物

 

財物的聖潔,一般以為是過時的觀念,教會是否也如此?

 

  作生意的人,總是把錢放在前面。這工商業社會的作法,不免也影響教會,注意所謂“ABC”原則:Attendance, Building, Cash(出席,建築,現金)。當然,出席人數多,帶來的錢就多,就有堂皇的建築物。簡單說來,還是錢,錢,錢。這原則是基於商業觀點,用於教會頗為不妥。


David Ben-Gurion

  1948年,以色列首任總理本固良(David Ben-Gurion, 1886-1973)成立政府後,拉比梅芒(Rabbi Judah Leib Maimon)建議他也該仿猶太古制成立大議會(Sanhedrin或稱“公會”)。本固良回答說:“如果你有本事,找到七十一名不貪不義之財的人。”(見出埃及記18:21)梅芒說:“給我足夠的錢,我能找到那樣的七十一名好人。”
  以色列所尊敬的老人,並非完全講笑話;他說的是離事實不遠,雖然是不幸的事實:貪財,是宗教人的致命傷。
  商店不會得罪富有的顧客,不問他們的錢是哪裏來的。教會當然不適用這個原則。常聽到宗教人唱高調:“不貪愛現今的世界”;但不妨礙他們貪愛世界的現金。早就有人指出,教會中歡迎富人,甚至欺壓聖徒,褻瀆神聖名的人,也受到尊敬(雅各書2:6,7)。這樣的情形,聖經時代就有;現在更加繁衍。但我們要知道,這不是正常的現象。
  如果欺騙了不信的人,把錢奉獻在教會中,並不是好事;神絕不會悅納,更不能賜福。聖經明說,神的財物要持守分別為聖的原則:“娼妓所得的錢,或孌童所得的價,你不可帶入耶和華-你神的殿還願,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-你神所憎惡的。”(申命記23:18)
  當然,貪污虐民的不義之財,是更糟的。有一座教堂,是貪官捐錢建造的;落成不久,一堵牆就倒塌了。既不能廢置不修,修理的費用,恰是那貪官所捐的數目。當然,不是每所教堂都有同樣的事發生;但用不潔的財物造教堂,不會得神賜福。在這裏,不能有善功補罪的錯誤觀念。
  撒該悔改後,對主說:“主啊,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;我若訛詐了誰,就還他四倍。”(路加福音19:8)不義之財,如果不能查明還歸原主,只可以用來濟貧。
  因此,教會領袖的資格,必須有好品格:“不貪財”,“不貪不義之財”(提摩太前書3:3,8;提多書1:7)。因為上天堂,不能像用錢買假護照那樣,必須真實重生,遵行神的旨意。
  教會選擇領袖,必須以靈命和品格為先,才能為次要考慮,資產和地位,不在注重之列。有好的操守,在社會上有好名聲的人作領袖,教會才會受人尊重,有好見證,榮耀主。(文中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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