談天說地 ✐2009-01-01


法律與宗教

樓村居

 

  自古以來,人類社會要制訂行為規範,使所有的成員遵守,以維持秩序及和平。
  神權政治的社會,法律是宗教的手臂。違反信仰或教規的人,被判罪後,由政府執行懲罰。這種政制,今天在很多地區仍然存在。在印度教的社會,如果誰駕車撞死一頭當街緩步的牛,以為是小事,卻可能因此而喪命。在猶太教或回教國家,如果誰抱着一隻小豬,不論是甚麼寵物,或玩具,進入居家,更糟的闖進會堂或清真教寺,少說也大不受歡迎,其實,後果可能更嚴重得多。
  人治政權的社會,宗教是法律的延長,而且也是教育的一部分,中國有所謂“以神道設教”的話。當然,這是人為的宗教。
  今天有人在高唱“政治與宗教分開”,不是對歷史無知,就是罔顧現實,徒喊口號,或兩者都是。只有一點小問題:既不明白甚麼是政治,也不了解甚麼是宗教。

弟兄們,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,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,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,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。因為全律法都包在“愛人如己”這一句話之內了…你們當順着聖靈而行,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。(加拉太書5:13-16)

  現代基督徒生活上的問題,也是教會二千年的問題,是如何把信仰化為行為。
  律法規範的總綱,是愛人如己。可是律法言之鑿鑿,人的紀錄是犯之累累。在監獄裏面的,有窮凶極惡的人,也有存心不錯,但“心為形役”的人,知善而不能行,惡惡而不能去。使徒保羅說到這樣的情形:“我真是苦啊!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”但他並不需要長久忍受,他發出凱歌說:“感謝神!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。”(羅馬書7:24-25)因着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代死的救贖,使信的人可以得着自由。
  我們看見,聖經中的加拉太教會,受聖靈感動信主得新生命。不過,他們信主以後,他們靠自己的努力,希望可以成聖討神的喜悅。

  英國詩人布萊克(William Blake, 1757-1827),一生反抗傳統宗教和政制,以為是對人性的壓制,他寫道:

監獄用律法的石頭建築,
  妓院用宗教的磚造成。

Prisons are built with stones of Law,
Brothels with bricks of Religion.


布萊克
William Blake

  布萊克像許多詩人一樣,信仰不能夠算是正統。不過,他“地獄箴言”(Proverbs of Hell)中的這兩句話,初看似乎只是怪論,甚或近於褻瀆;仔細看來,卻頗為出奇的觀察概括和深入:石版的律法,是定罪的職事,銘刻人的罪,按律法沒有誰能逃罪,也是政府壓制人的手段;磚,是人造來代替石頭的,造了巴別塔,代表人為的宗教,淪入邪淫不端,演化成廟妓制度。這也道出人類在律法和宗教交困之中,是千古的悲劇。
  新約聖經中,有兩卷書信:加拉太書,是基督徒想回到律法,保羅稱他們是“無知的加拉太人”(加拉太書3:1),是說人想靠律法成全而不能;哥林多前書,是教會中傾向反律法,以至縱慾,雖然有知識,有恩賜,但有宗教而沒有品德,還不如外邦人,失去了基督徒的記號。

  但這兩個方向,正佔了文學作品中的重要部分,引起人的興趣。
  在律法下,人性與律法標準的爭持,成為文學上的主要成分,正是古典文學的來源;在另一方面,沒有道德觀念,色情橫流,只重享樂,無道德規範的情慾文化,是社會愈趨敗壞動力,把人性推下坡。
  今天基督教文學的方向,或說教會當傳的真理,當走的道路,既不能空談道德,成為“徒法不足以自行”;也不能避免“說教”,隨波逐流,任由信徒效法世界,只供應他們所歡喜的,而不強調所需要的,以至不能使不信者基督徒化,反使已信者非基督徒化。我們所傳所寫的,應該以聖經神的話為根基,順從聖靈,指出在基督裏真自由的道路,引人歸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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