書香陣陣 ✐2007-12-01


讀書樂

中庸神學與愛之饗宴

殷穎著  道聲出版社

 

  視力不佳,是作家所最不願有的病。很難想像,雙目喪明的詩人彌爾敦(John Milton, 1608-1674),如何能憑過人的記憶力,作出失樂園得樂園參孫,那樣偉大的詩章,芬妮克羅斯貝(Fanny Crosby, 1820-1915)寫出那麼多傑出的聖詩。不過,我們知道,記憶是從已經儲存的知識庫中支取,如果從來沒有存過,是無以透支記憶的。
  本書著者,近年力抗惡化的眼疾,而寫作不輟,是可敬佩的努力。而從他的作品中,可以看出其思想精微,析理嚴密,不是一般人所能望其項背的,正是以其有記,可憶,可寫。
  時下的情形,是人多選易讀的書看,像故事,青少年問題,心理學等的書,甚為流行;自電視和大眾傳播當行,人更情願接受罐頭裝的現成思想,吃被消化過的飯,以代替自己咀嚼思考。這就成為普遍的“不能吃乾糧”,是可哀的現象。
  其實“乾糧”並非必須艱澀(頁10),只是要經過慎思明辨。不過,像田力克(Paul Tillich)那樣的作品,不能為人所了解的,很難算是神學(頁9)。在另一方面,如只求人了解,而不能傳播正確信仰的,更可能是陷害人的異端。本書著者則能以清新可誦的文體,傳達純正的信仰,所以是可貴的。更難得的是,他不是枯燥的說教條,而是能夠有獨到的見解;而兼通中西,淵博精深,使他能夠作正確的判斷。

  作者所說的“中庸神學”,不僅是闡釋中庸,而是允執厥中,補偏救裨。其中心,是如何建立起一道安全的橋樑,讓基督教神學與中國文化,能夠聯繫起來,以達到彼此了解,進而完成傳揚福音的目的。不過,在這道路上,有三個陷阱:一是只懂聖經,不懂中國文化,而不認真求通,故步自封;一是只懂國故,不懂聖經,如陳立夫只鑽研中國經典,以至妄以“誠”為神(頁36),荒唐可哂;一是於中國經典及聖經,二者都不懂,只是斷章取義,譁眾取寵,創立些自己的說法,像“老子是基督”之類的話,貽害不加深思的大眾,連買他們的主也不承認。
  本書作者有智可以分辨,能避免這些陷阱;有勇能指出那些人的錯誤。要先相信基督,應有的基本認識,並確定一般啟示與特殊啟示的分野(頁276),破除本土神學的迷思。說來並不是難不可及,只是要持中庸:不排斥中國文化,而持守聖經信仰,一方面破迷,揭露老子並非先知,一方面啟正,闡發大學的“三綱”:明明德,新民,止於至善。他說:

“大學之道”能在二千五百年以前,由間接的啟示中,得知人失去了神原創的形像(明德),的確不易。而要努力去回復這失去的神之形像,以達到“明明德”,並以之“新民”與“止於至善”實為世上其他政治哲學家未曾見到的異象,為十分獨特的思想。儒家由“明明德”到“止於至善”之間,所作各種思維與努力,目前雖然尚無法達到其終極的理想,但卻是一條可以誘導,使之認識真神,回復“明德”的得救之路,亦為一條向具儒家思想底蘊的國人宣教之途。(頁26)

  誠實知道沒有臻於至善之路,才可以追求認識神。過去華人的“本土神學”提倡者,是讀了很多的中國線裝書,而沒有讀過一遍聖經;今天的本土神學者,很少讀書,更不懂聖經。因此,傳本土神學,幾乎與福音傳入中華二百年同樣久,徒然魴勞尾赭,只有分爭,而沒有甚麼佳果可陳。
  作者在探求一個新的接觸點,選中了孝順神學。中國過去以孝經為立國之基,實在是有道理的。因為孝道是家庭的根本,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,也是國家的根本。基督教也有談家庭輔導的人,只採西方的心理學理論,而捨孝道而不由,非常可惜。
  在方法上,作者有深厚的聖經基礎,不是膚淺的看外面,以至買櫝還珠的錯誤。他指出,只挑幾個中文字,“作為本色神學的依據,是十分危險的事。”(頁91)他說,保羅在雅典佈道,引證當地人的“未識之神”作為跳板(頁103),而不是指說那是福音;“只有基督的十字架,才是唯一的救恩。”這是不能忘的根本。

在中國固有的文哲典籍中,不僅孔孟之道,老子之言,有些論述能吻合聖經的教訓,其餘的諸子百家,都能找出一些合於聖經部分教訓的章句,也同樣可以作為橋樑與楔子來傳揚福音,甚至有些古人的詩文,一詠一言,皆可拈來,融入經訓,而發人深省。(頁104參頁275-277)

  本書是幾篇神學論文的結集,乍看沒有甚麼嚴密的脈絡,但細思就可以看出其自成體系。
  第一卷,主要在“中庸神學”,揭示儒家最高理想:明明德,新民,止於至善。超越一般政治的運用,而是以善為標的。
  第二卷,是愛觀的綜析,從儒家的仁愛,希臘三種不同的愛,到墨子的兼愛,非攻(頁129),近於“愛是不加害於人”。
  第三卷,論“天人合一與身靈的分受”,以“歷史與人倫的興滅”為結束(頁279-289),似是神學的實踐。

  最後,書中提出“律法”與“法律”譯文的商榷(頁247-250)。這關係法學的觀點,也是中文習慣用法的問題。二者同是Law的譯詞:不過,在兩個同義字連用,前後次序不同,着重點就有了差別。“法律”,雖然是兩字合成,很難使我們注意到是各有其涵義;“律法”,則較容易使人意識到是兩件事。這是中文單音各義的特點。“律”,可以用為自然律;“法”,則必然是訂立的法。換句話說,律雖不限於,但可釋為Descriptive Law,像我們常說的“Law of Nature”;法,則必須是Prescriptive Law,“Law of Government”。如:科學上發現的定律,羅馬書第七章所說肢體中“犯罪的律”,道德,良心的律等,只能夠譯作“律”,是神放在人心裏的。
  “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待人。”聖經如此教導,儒家如此教導,亞理士多德如此教導,相信在不同的文化中,都有類似的教導。因為這是人心裏自然有的律,即使是最惡,最虛假的人,也不願人欺騙他,而願人對他誠實。這就是自然律,但不能如此立法。
  羅馬書第十三章說:

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;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…愛是不加害於人的,所以,愛就完全了律法。

  這裏所用“律法”二字,如果換成“法律”,很容易看出,是行不通的。畏之以法,治之以法,都說不上愛。著者以為該維持和合本“律法”的譯文,不是率意照自己的好惡,顯然是有學養的判斷。反觀今天的人,妄議譯經與修訂,往往點金成鐵,應該知道自量,先能夠長進到寫通一封中文信的程度,再談也不遲。寄語搞本土神學的人,謙下用功,多讀幾本書,特別是多讀聖經,才不至誤導讀者,也自己獲罪。
  本書不僅“中庸”,也能成為“饗宴”,是有其原因的。這原因,值得我們注意。(亞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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