書香陣陣 ✐2007-08-01


讀書樂

創造論的明證:檢視地球的起源

G S McLean, Roger Oakland, Larry McLean 著  晚甦譯

 

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。(羅馬書1:20)

  美國稱為科學先進的國家,有時也被認為是基督教國家。但在絕大多數的州,教育當局都規定學校裏教授進化論;最近有的州立法或建議,在進化論之外,也可以教導創造論,以作平衡的思考,而且說明兩種不同的宇宙來源說,都是推論,卻遭到否決。這樣,“進化論”被官方認定是事實,是科學。這種情形,在以自由為標榜的美國,是極不常見的:官方管制思想,政治影響教育,判定“真理”,發生在美國,而不是俄國。
  感謝主,本書在美國還能夠自由出版。
  本書討論的,其實是有神或無神的前設問題。不相信有神的人,以為他們甚麼都知道,而不承認他們現有的資料,和所用的方法以外,還有別的推論可能。而相信神的人,是就聖經神的話為根據,與人的推論比較,以決定是否有另外的可能。這在方法上,哪一個優越,已經顯然可見。
  平允而論,否認神的存在,是違背邏輯的。因為除非誰已經窮一切知識領域,沒法確定神的不存在,最多只能說是不可知。因此,否定神的創造,只有乞靈於偶然機率,和不可知的漫長時間。這樣,希望漫長的混亂演化,可以產生秩序。
  書中舉例之一,是以鉀—氬測算法,推算地質的年代:

1968年7月15日,在地球物理研究專刊The Journal of Geo-physical research)第73期報導,1800年及1801年在夏威夷的水中形成的火山岩,曾以鉀—氬法推算其年代,結果顯示它為1億6千萬年至30億年前形成的岩石。這充分表明在實際形成的年代,與放射性測量法所推算的年代之間,有非常驚人的差異。(頁27)

  夏威夷島的活火山,是個容易觀察的自然現象,熔岩流入海中。採樣測試,還會有這樣的差異,其他的測試,只有憑信心接受了。所謂科學的推算,是基於恆常不變的條件。其實,這種假設,只適用在試驗室控制的環境下,才會正確。而創造者介入的突變,就不能測知了。
  不相信神創造或智慧設計的人,常以缺乏化石的“證據”,隨他們所願意的,支持和否認任何創造的理論。其實,已發現的化石數量,雖然遠低於我們所知的世界,但這管窺一斑,就夠使漸進或進化論者,窮於辯解了。只有回到聖經,才可以找到答案。
  本書舉出在南北兩極的化石中,普遍發現溫帶的生命(頁40);在北極圈內的島上,發現溫帶海洋生物遺體(頁42,43)。這頗能說明,聖經記載創造時地殼原是整體(頁52,53),及上古氣候與突變的發生,都支持聖經的記載。
  書中也申明“生命的創造”(頁58-60),是“各從其類”,而化石中並沒有“比較簡單的祖先”,而是在受造之初,就“賦予天生的能力和質素”,神所創造的人,更是如此,找不到進化的痕跡。
  講到“進化論”,不知是譯本或原著,有些費解的地方。
  達爾文的重要著作The Origin of Species,本書譯為品種的起源。中文的翻譯作物種源始,約定俗成,為了中文讀者的利益,除非有特別理由,應該不要更改;再看“品種的起源”,甚麼品種?不能不說遠遜於舊有譯名。(頁76)
  “大爆炸”的宇宙源始理論,現在被相當普遍的接受,其實像進化論一樣,是猜測,並沒有可靠的證據,不過吠聲吠影,以訛傳訛;“爆炸只能混亂秩序”,不可能造成秩序。可見的小爆炸如此,可以證明;大爆炸更該如此,不難推知。竟然被認真的接受,是很違背常識的。(頁82)
  “生命從無到有”,不僅是提倡“進化”者最弱的環節,而且是建立在一個脆弱的根基上,是逸出理性而低於理性的幻想。只是不知原著是否說:“開始幻想一個代替創造者的神衹”,似應該查考;如果真如此,則涉及多神論了,還需要他證實嗎?
  匈牙利科學家喬爾基(Albert Szent Gyorgi)對生物質變的話,是否定“生命演進”的可能:“用隨機質變的方法來改進生物,就好像要改進瑞士製的手錶,卻把它摔在地上,並且把它裏面的齒輪和軸弄彎一樣。所以用隨機質變來改進生命的可能性是零。”(頁102)確實的,“發明是人人都看見,卻沒有人想到過的”事物,但有人想到過,卻不能證實的,該不能算是發明。無論人怎樣的喜新好奇,也不該輕易接受。但進化論卻成為欺騙人的流行病,可見謬妄的靈運作的可怕。
  實在說來,相信進化論,需要有比相信創造論更大的信心;所不同的是:相信創造論的信心,是超越理智的信心,相信進化論是違反理智的信心,是沒有證據的幻想,讀過本書再加是慎思明辨,可以知道怎樣抉擇。
  進化論的法庭爭辯,是1925年七月十日至二十五日,在田納西州兌屯(Dayton,Tenn.)有名的“司寇培案”(Scopes Trial),卻未聽說有甚麼“學術大會”的事。緣一名中學教員司寇培(John T. Scopes),違背州議會立法禁止教導進化論,而在課堂中公開教導。代表答辯的,是年輕律師戴魯(Clarence Darrow),控方的代表是名律師柏萊安(William Jennings Bryan)。結果判定被告司寇培有罪,罰款一百元;並禁止教導進化論(頁78)。不過,創造論者雖然勝訴,但由於基要派人士不亟謀救濟,在學術上求深研精進,進化論者雖挫而未全敗,激起社會反應,判案於1967年被撤銷。
  這是個很有名的進化論訟案,不僅是歷史問題,也是本書重要論題之一。不論是否原作者的錯誤,確是與史實不符,為了基督教出版的聲譽,編輯該負責查校,在再版時弄清楚更正,是我們的希望。
  本書是基督徒寫的,雖然簡單,但析理分明,不失為了解真理的基本工具,值得推介給年輕人。(文中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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