談天說地 ✐2006-03-01


問與答

必須離開父母?

 

有人去接受基督徒婚姻輔導,說是結婚後,必須離開父親或母親,
不能再一同生活,否則是違背聖經。這話對嗎?

 

  創造的主,也是婚姻的締造者;祂為所造的第一雙男女證婚。在此以後,聖經記載:“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”(創世記2:24)從這裏可以看見,這不是神的誡命,也不是始祖亞當的吩咐,是自然的趨向。
  簡單的解釋:離開,是獨立的意思。離開多遠?這並不像今天法庭的規定,不可就近甚麼特定的距離,否則是違法。在語意上說,“離開”是與“結合”相連相依的。
  從聖經的記錄看來,亞伯拉罕“因着信,就在應許之地作客,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,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,雅各一樣。”(希伯來書11:9)
  使徒保羅寫信給提摩太:“想到你心裏的無偽之信,這信是先在你祖母羅以和你母親友尼基心裏的,我深信也在你心裏。”(提摩太後書1:5)使徒行傳記載,提摩太是路司得的信徒,“是猶太信主之婦人的兒子,他父親卻是希利尼人,路司得和以哥念的弟兄都稱讚他。”(使徒行傳16:1,2)這個好青年,基督教會第二代的卓越領袖,信心的來源,正是因為異族通婚的父母,沒有離開老人家,才可能有信仰的傳承。
  使徒保羅寫信給提摩太,吩咐他處分教會,包括有“家務事”,提摩太對這樣的指示,不會感覺意外,也不該會有礙難執行的意思:

若寡婦有兒女,或有孫子,孫女,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,報答親恩,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…人若不看顧親屬,就是背了真道,比不信的人還不好,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,更是如此。(提摩太前書5:4-8)

  “在自己家中”,“看顧自己家裏的人”,表明三代同堂的基督徒,是頗為普遍的事。
  現代的工商業社會,與聖經時代的文化背景,自然有相當的差別。如果一家分散,似乎是難免的。不過,我們該有理由察問,這樣的安排,有多少是純功利上的考量,有多少是顧及到道德和責任。
  當然,離開父母獨立,並不是說,不能再接受父母幫助,同樣的,也不是不能再孝敬父母。如果要以“離開”為借口,逃避孝敬的責任,那就是耶穌所指摘假冒為善的人。實在說,今天我們所見的洋人,或是東方的印度人,在家庭關係上,比傳統禮義之邦的華人更好。這事實,或許該叫我們想想。
  在另一方面,現代人有倚賴父母的新傾向。有的下一代,傾向遲婚,到了三十或更老,還住在父母的屋頂下面,既節省費用,又可以享受父母的事奉,是利用多於孝敬。有的已經結婚生子,找老人家來看顧子女,比雇傭僕經濟,而且可靠。這樣的依存關係,太現實了,不會是頂愉快的。
  也有人從實際情形觀察,以為與父母同居,常常會發生困難;如:親子關係的協調,婆媳相處等。如果以這些理由就以遠避為妙,仿佛是“好籬笆造成好鄰居”,實在說不過去,更不合基督徒的信仰。其實,應該是拆掉籬笆,以愛以誠相待。誠然,人性格不同;但那要相磨礪求進,一同禱告。何況即使是小夫妻獨立了,起飛另營新巢,還有工作上的同工呢?軍隊中必須同處,共同禦敵的同志愛,就是這樣養成的。所以我們不能只看負面的,遇難就逃避。弟兄和睦同居,才是最美好的見證,成為“造在山上的城”。(文中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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